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請問大家下列問題違反建築法規之建築, 雖無法辦理所有權保存登記, 但仍為融通物, 得為交易之客體.Q1: 此違章建築之所有權人是誰呢? 例如, 公寓有四層, 而頂樓是本棟公寓的第三樓屋主出資加蓋, 則頂樓加蓋之違章建築所有權人是第三樓屋主嗎? 一般而言, 如何證明呢?Q2: 對於想要拆除此違章建築的其它樓層屋主, 是否有權主張?Q3: 雖為第三樓屋主出資, 然而此違章建築有出租收益, 其它樓層屋主是否可主張此租金收益之部份呢? 請求權基礎為何呢?謝謝大家
Q1: 此違章建築之所有權人是誰呢? 例如, 公寓有四層, 而頂樓是本棟公寓的第三樓屋主出資加蓋, 則頂樓加蓋之違章建築所有權人是第三樓屋主嗎? 一般而言, 如何證明呢?
Q2: 對於想要拆除此違章建築的其它樓層屋主, 是否有權主張?
Q3: 雖為第三樓屋主出資, 然而此違章建築有出租收益, 其它樓層屋主是否可主張此租金收益之部份呢? 請求權基礎為何呢?
謝謝大家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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